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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鲍某某将回到他的“国家”,47万中国律师吞下苦果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环球法研 Author 威廉曼彻斯特
第一法商观察
9.18 2020
导读
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与此同时,北京市司法局宣布依法吊销鲍某某的律师执业证书。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全文如下:
美国人鲍某某将回到他的“国家”,47万中国律师吞下苦果。
鲍某某事件发生后,司法部发布《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要求清理专职律师违规兼职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的违规行为。
这个专项清理活动显然是由鲍某某事件引起的。
司法部在通知的开头说到:
有的律师经商办企业,担任企业管理人员,没有将主要精力用于律师服务业务;有的律师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特别是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毓明长期在企业任职,2006年取得美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经媒体报道后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律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司法部
司法部的通知下发后,全国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积极响应,相信每个律师都收到了律协和律所关于自我检查的通知。
目前司法部尚未公布专项清理活动的工作成果,我们从湖南省司法厅的公告中大致可以感受到此次专项清理活动的力度。
8月20日,湖南省司法厅先后注销467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和13人的公职律师工作证书。8月27日,湖南省司法厅又注销193人的律师执业证书。
在律师业内引发关注的是专职律师兼职问题,根据《律师法》第十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且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中国律师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专职律师是相对于兼职律师而言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专职律师的内涵。
所谓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根据《律师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从法律对兼职律师的界定来看,专职律师是只能与一个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的律师。
我国《劳动法》认可多重劳动关系的效力,但是专职律师不能与执业律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在专项清理活动公告中列举了专职律师违规兼职的情形:
1.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
2.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
3.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
4.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司法部
律师兼职还涉及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此前,天津一家律师事务所因给当事人提供打印材料服务并收取了50元,被停业整顿两个月。
经营性活动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包含两个要素:一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1996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在此基础上,2001年司法部在给浙江省司法厅的批复中指出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应担任企业职务,参与企业的管理,从事经营性活动。
该批复已经于2014年被司法部第143号公告《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
批复中援引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的版本对应的法条被调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所取代。具体而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律师只是一种职业,职业之外律师还有多重社会身份,完全禁止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之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合理,也不现实。比如律师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比如律师出租房屋等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活动。
那么律师能不能送外卖和跑滴滴呢,目前来看是可以的,实践中还没有这种处罚案例。
抛开所有的规定,咱们说句人话,作为律师还去送外卖和跑滴滴,那是真的遇到困难了,生活所迫不得不通过其他方式赚钱。
如果这种所谓的兼职也被禁止,也许真的不是这些律师的错。
关于很多律师关心的律师能否开办公司的问题,可以明确的是律师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并没有禁止律师担任股东。
问题在于,律师作为控股股东,虽然不具体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但实际上公司依然处于律师的控制之下,律师实质上还是在进行经营性活动。
现行法律只是禁止律师事务所从事与法律无关的经营活动,并未禁止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之外的经营性活动。只是禁止律师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或员工的方式从事经营性活动。
问题在于,律师以股东身份开办企业,是否会被认定为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之外的经营性活动。这是很多律师关心的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理论上,法无禁止即自由;实践中,法无许可还是小心点吧。
可以预见的是,鲍某某事件后,司法部对于律师的管理将会更加严格,违规兼职问题将是悬在所有专职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刃。
一些读者也许已经意识到了,兼职律师也太爽了吧。
是的,兼职律师很爽,高校有教职,还不耽误以兼职律师的身份捞金。实际上,有些高校法学院的老师,心思基本不在教学上,学术研究也不怎么样,与其说是兼职做律师,不如说是兼职做老师。
我们是时候反思这个问题了,我们允许高校教师兼职律师执业的初心是什么?
我想最起码应该包括促进学术研究与课堂教学吧,而不是相反。
既然兼职律师可以长期合法地存在,我们似乎也可以考虑允许律师到高校兼职任教,双向竞争是个好东西。
与诸君共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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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环球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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